百考试题网 > 法律硕士> 法律参考 > 2009年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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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1: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7〕221号 卫生部、商务部2007年6月25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二)沐浴场所内设置的理发店、美容店、游泳池、文化娱乐场所等其它公共场所和餐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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