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考试题网 > 司法考试> 法律法规 > 2009年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

试题下载

2006年北京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_续_
2004年海南省《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类)
2003年4月广东省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真题
2002年福建省春季行政职业能力测试A类真题(部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一)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判断推理---事件排序
2005年黑龙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阅读理解部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数量关系---数字推理
项目管理能力模型[二]
助理电子商务师考试试题第二套
助理电子商务师考试试题第一套
助理电子商务师考试试题-2003年上半年福建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42: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8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
  广东省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

下一页:阅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全文

  司法考试: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2009年考试报名 查分 试题

推荐网站: 考好网 雅思考试 澳洲留学移民 澳洲留学论坛

本站只接受 PR>3 的网站连接 交换连接请先做好本站连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投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站点地图  |  友情连接

2000-2009 - 100Test.Com版权所有
页面执行时间:1.900毫秒
冀ICP备05015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