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考试题网 > 司法考试> 法律法规 > 2009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相关文章


《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

试题下载

2006年北京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_续_
2004年海南省《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类)
2003年4月广东省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真题
2002年福建省春季行政职业能力测试A类真题(部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一)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判断推理---事件排序
2005年黑龙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阅读理解部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数量关系---数字推理
项目管理能力模型[二]
助理电子商务师考试试题第二套
助理电子商务师考试试题第一套
助理电子商务师考试试题-2003年上半年福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42: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3号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

下一页: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全文

  司法考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9年考试报名 查分 试题

推荐网站: 考好网 雅思考试 澳洲留学移民 澳洲留学论坛

本站只接受 PR>3 的网站连接 交换连接请先做好本站连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投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站点地图  |  友情连接

2000-2009 - 100Test.Com版权所有
页面执行时间:1.900毫秒
冀ICP备05015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