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考试题网 > 法律硕士> 法制史 > 2008年 法制史讲义——第五章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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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讲义——第五章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04 12:31: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一)背景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所面临的各种矛盾亦逐渐尖锐化。就国内而言,封建体制中固有的各种矛盾并未得到丝毫缓解,而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对立也更加激烈。从国际上看,西方列强为进一步控制中国,也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清政府改革旧的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20世纪伊始,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在此内外交困之际,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1904年爆发日俄战争,庞大的沙俄败于区区岛国日本,一时间舆论大哗。朝野上下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专制而败,要求清廷实行立宪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指导原则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次年9月,清廷颁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指导原则。并采取无限期拖延的策略。可见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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