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讲义——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04 12: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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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明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大诰之名来自 下一页:阅读《法制史讲义——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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