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考试题网 > 司法考试> 三卷辅导 > 2008年 解读《物权法》第176条规定
相关文章


司法考试指导: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点的总结
司法考试辅导:婚姻法、继承法高频考点汇粹
司法考试辅导:担保法高频考点汇粹
解读《物权法》实施后变化:夫妻共有房房主有权卖
解读《物权法》第176条规定
《物权法》第46—52条记忆窍门
司法考试票据法、证券法问题解答
司法考试新破产法复习指导——疑难问题解答
2008年1月12日雅思预测

试题下载

2006年北京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_续_
2004年海南省《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类)
2003年4月广东省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真题
2002年福建省春季行政职业能力测试A类真题(部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一)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判断推理---事件排序
2005年黑龙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阅读理解部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数量关系---数字推理
项目管理能力模型[二]
助理电子商务师考试试题第二套
助理电子商务师考试试题第一套
助理电子商务师考试试题-2003年上半年福建

解读《物权法》第176条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08 13:27: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法.律.教,育网\原创|,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结合这两条的规定,联结起来进行理解,就是:《担保法》第28条中“物的担保”实际上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而不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只有这样理解,才能将《担保法》第28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统一连贯起来。
  由上述法条我们还

下一页:阅读《解读《物权法》第176条规定》的全文

  司法考试:解读《物权法》第176条规定 2008年考试报名 查分 试题

推荐网站: 考好网 雅思考试 澳洲留学移民 澳洲留学论坛

本站只接受 PR>3 的网站连接 交换连接请先做好本站连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投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站点地图  |  友情连接

2000-2008 - 100Test.Com版权所有
页面执行时间:1.900毫秒
冀ICP备05015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