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考试题网 > 公务员> 专业科目 > 2008年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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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01 09:10: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民法总论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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