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考试题网 > 司法考试> 三卷辅导 > 2008年 司法考试民法疑难知识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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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疑难知识点解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2:21 09:28: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问题: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解答:本题考查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物的管理。按份共有,也叫分别共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用,是最常见的共用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亦称按份共有的对内效力,即按份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共用物的管理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包括对共有物的利用、处分、保存和改良行为。本题涉及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共有物的改良行为,是指不改变共用物的性质而对共有物进行加工、修理等以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如对共有房屋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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