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考试题网 > 司法考试> 考试快报 > 2008年 民法学考试内容变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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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考试内容变动说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5: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7年因为物权法的出台,民法部分有很大的变化。但大纲的变化却很微小。
 物权法部分变化共有四点:


   1.在“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中,删除了“共有的种类”,新增了“准共有的概念”。


   2.地役权部分,大纲增加了“地役权的取得”,这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3.删除了典权和居住权,为贯彻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教材也做了相应处理。


   4.抵押权部分,“抵押权的实现”这一考点中增加了子考点“清偿债权”,属于对以往内容的调整充实。


   下面结合教材说明物权法司考内容的变化:


   1.物权的取得方式增加为九种。物权的取得既可以通过民事行为,也可以通过民事行为之外的其他形式。在民事行为里面要注意:从物随主物转移。


   2.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区分了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受此影响,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中都严格区分了设立他物权的债权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考生尤其需要关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以及几类特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的一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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