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考试题网 > 律师资格> 考试指导 > 2009年 律师独占刑事辩护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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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独占刑事辩护浅议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4: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当中,依法可以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有: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属于多元化的辩护人制度。随着刑事诉讼法制化的推进,随着刑事法律体系的丰富与完善,随着刑事诉讼的科学化发展,随着刑事案由的复杂化加剧,有必要对辩护人制度的多元化现状进行改变,实行律师独占刑事辩护的一元化格局。

  律师独占刑事辩护是指只有律师才能担任刑事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在辩护人制度上,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有些国家实行多元化,如德国和俄罗斯,有些国家实行一元化,如英国、美国、日本和法国,刑事辩护权保护国际标准实行的也是一元化辩护人制度。

  一、国外立法例透视;

  1、多元化辩护人制度分析。

  德国和俄罗斯是实行多元化辩护人制度的国家,在该两国家,除律师可以担任辩护人外,还允许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友担任辩护人。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2002年7月1日生效)第49条第2款规定,“允许律师作为辩护人。根据法院的裁定或裁决,除律师外,刑事被告人的一位近亲属或刑事被告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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