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5:07 18: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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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的性质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成。可见,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设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是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二)自治机关的人员组成
实行自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由当地人自己管理当地事务,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此特别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霎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下一页:阅读《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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