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基本概念:法治与法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5:07 18: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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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又称法律的统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国方法。亚里土多德首次系统论证了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越: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而人治难免使政治混入兽性的因素,即使最好的人也不能消除兽欲、热忱和私人情感,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和腐败,而法律的统治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性的体现;法治与民主共和政制的结合,可以有效防治腐败;法治可以促进自由等善的品德。
亚里土多德对法治的界定是:法治就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是法治的两个核心要素。
法治的原则、标准,即法治的要件,主要包括形式和价值两个方面。
形式方面的要件一般包括:法律具有一般性,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法律均获得公布;法律不调及既往;法律具有明确性;法律规范之间不矛盾;法律规范是可实践的;法律具有稳定性;官员首先守法;法律程序公正;司法独立;律师自由;在各种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至上权威,等等。
价值方面的要件主要包括:对公民自由、人权的有效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约束。这在立法上表现为,立 下一页:阅读《第一节、基本概念:法治与法制》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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