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强化班讲义(郭守杰)第六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7:01 10: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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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证券法律制度 2007年考试情况 2007年本章的分值为12分,其中包括1个简答题。在综合题中,有2分的考点来自本章。 考生应注意综合题中《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结合 复习思路 一、公开发行的界定(P226)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就属于公开发行 【例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 【答案】× 二、股票 股票的发行条件 股票的发行程序 股票的上市 1、募集资金用途(P228)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 2、证券的承销(P230) (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 下一页:阅读《2008年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强化班讲义(郭守杰)第六章》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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