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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实施教师资格制度2002年3月1日开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21:37: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据省教育厅教师处介绍,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国家法定的从业准入证。其实质是用立法的形式规定教师的任职资格,在职业竞争中保护教师资格证持有者的权利。实施这项制度,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我省师资队伍素质不高、结构不良、机制不活的问题。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申请认定幼儿、小学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教育类中专生,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要取得合格证书;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教师应当补学高等教育学和心理学,并取得合格证书;申请其它教师资格者,应当在省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师范类学校补修这两门课程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全省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未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部门和学校均无权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共分7大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初中以下的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中教师资格由地市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由教育厅或受教育厅委托的普通高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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