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21: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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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 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 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三) 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四) 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 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编号相一致;
(六)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 下一页:阅读《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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