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考试题网 > 教师资格> 考试快报 > 2009年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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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21:37: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 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 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三) 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四) 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 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编号相一致;

(六)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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