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22: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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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范围和对象
(一)此次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目的是使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1.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 2.国有企业停办的中小学; 3.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现办中小学; 4.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前办中小学; 5.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前办中小学; 6.国有企业间联合举办的中小学。 (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 1.在上述中小学教师岗位上退休的专任教师; 2.在上述中小学原从事教学,后经组织安排在学校其他岗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 二、人员管理
(一)国有企业办中小 下一页:阅读《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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