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22: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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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处级部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通知及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浙教资中心[2005]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一)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编正式教师,在教师岗位上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因教学工作需要,近三年以来经学校批准正式受聘担任一门及以上高校课程(列入教学计划的)教学任务的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人员。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 下一页:阅读《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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