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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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教人[2001]7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各企事业单位教育处(科),厅直属学校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实施《教师资格条例》,对在职教师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将有利于教师聘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法规配套实施,有利于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各市县、各单位要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考虑,规范实施。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必须严格、规范和认真,要总结我省1996 年实施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好的经验和作法,克服不足,吸取教训。各市县各单位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由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抓落实。为更好贯彻实施办法,做好200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步骤 (一)上半年做好公办在职教师等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认定对象范围为: 1、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 下一页:阅读《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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