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考试题网 > 秘书资格> 资格认定指导 > 2009年 秘书:关于公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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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关于公文的格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23:17: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发文机关

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如:“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山东省委”等。

二、秘密等级

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其秘密等级的书写位置一般在正文的左上角。但是,并不是所有公文都要划分等级。来源:www.examda.com   

三、紧急程度

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其书写位置与密级相同。如果一份公文须同时注明紧急程度和秘密等级,一般将紧急程度写在秘密程度等级的下面。

四、发文字号

公文的发文字号,是为了便于登记、分类、保管和查询。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要素组成。例合,“国发[1994]3号”,其顺序不能颠倒。年份必须用方括号括起来,不能略写。如果是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机关代字的确定,要科学、清楚、易解,并且不要与其他机关发生混淆,一般均由领导部门统一规定。党政机关的代字多为“人发”“人政发”;职能部门的代字常为“**字”。

五、签发人

签发人在下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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