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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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200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服务于市场经济的需要,经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科目,从今年起改为《资产评估》、《财务会计》,其它科目不变。
二、考试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年限延长2年。(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 下一页:阅读《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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