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年—2005年工作规划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19: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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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年—2005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监察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大执业药师的工作力度,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业药师队伍,现将《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年—2005年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党政领导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执业药师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执业药师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执业药师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年—2005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扩大执业药师的数量,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国务院医药卫生三项制度改革和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需要,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九日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年—2005年工作规划
  21世纪的第一个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全面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重要时期,也是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药流通体制改革和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关键时期。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出台,为执业药师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良好的发展机遇,而目前我国执业药师的数量还远远不能满足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执业药师的整体素质和依法执业的能力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工作,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十五”期间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推动国务院医药卫生三项制度改革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为目标,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积极配合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规划、GSP、GMP认证规划及医疗机构药剂质量管理,坚持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执业药师工作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数量目标
  通过实施2001年药品使用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执业药师资格认定、2002年度各单位药学岗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执业药师资格单科一次性考试认定政策、一年一度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达到以下数量目标:
  1、2001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4.5万人,从业药师人数达到0.8万人;
  2、2002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0.5万人,从业药师人数达到1.2万人;
  3、2003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2万人,从业药师人数达到1.5万人;
  从业药师政策的有效期从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4、2004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3.5万人。
  5、2005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5万人。
  (二)2001年—2005年执业药师配备目标
  1、2001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办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具有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3、跨地域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4、通过GSP认证的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5、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6、通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房和制剂室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8、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药品经营企业可以配备从业药师来履行执业药师的职责。
  2004年6月30日以后,必须在相应岗位上配备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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