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每日一题测试(3月19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30 10:36: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今日题目:

  案情:
  某个体户孟某平日在朋友中被称为“认识人多,路子野、能量大”。1999年6月某日,孟某的朋友齐某找到孟某,称其子当年参加中考想进重点高中,但考试成绩很不理想,想请孟某找人帮帮忙。孟某说:“帮忙不成问题,可是现在……,你也知道”齐某当即表示钱的事不成问题,只要孩子能进某重点高中花多少钱都愿意。于是孟某带着齐某找到平日关系不错的某市 土地 管理 局局长金某,说明来意,并暗示事成之后必有重谢。金某遂答应下来。数日后,金某借故设宴,招待该市招生办公室主任高某,在席间金某提出齐某儿子入学一事,高某表示此事违反规定不好办。金某大怒:“办事情要想想退路。”高某回去后考虑到本单位职工宿舍 建设 用地正在土地管理局审批,遂指令某重点中学接受齐某的儿子入学。事后齐某给金某送去了现金2万元,金某推辞一番后,全数收下。问:
  (1)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2)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3)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4)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孟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行贿罪。孟某受行贿人齐某之托,为其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且所介绍的贿赂为重大贿赂,情节严重。据此,孟某构成介绍行贿罪,应以介绍行贿罪定罪量刑。
  2.金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金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另一国家工作人员招生办主任高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使某重点中学违反规定接受齐某的儿子入学,并收受齐某赠送的现金2万元,其行为符合《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属于斡旋受贿,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3.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金某以财物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行贿罪定罪量刑。
  4.高某不构成犯罪。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屈从金某的不法要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对明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招收,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因此,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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