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重点法条(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30 10: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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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 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相关法条】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 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重点法条】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相关法条】 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 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重点法条】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 , 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78条。
【重点法条】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相关法条】 《刑法》第41、44、47条;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的批复》。
【重点法条】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 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相关法条】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重点法条】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相关法条】 本法第58条第2款。
【重点法条】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相关法条】 本法第57条。
【重点法条】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相关法条】 本法第55条。
【重点法条】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 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重点法条】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相关法条】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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