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有关刑期和期限的计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30 10:40: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第41、44、47条规定),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对死缓而言,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缓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第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才有计算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来源:考
5.前罪被假释,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来源:考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第80条)。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也照此计算。

相关文章


犯罪理念之确立——犯罪概念的刑法学与犯罪学比较分析
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概念的再探讨——为犯罪构成法定说所作的论证
再论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弊端
关于犯罪客体的反思——兼谈犯罪客体要件的合理定位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有关刑期和期限的计算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要点总结
刑法分则具体罪名速记精解: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分则具体罪名速记精解:走私武器、弹药罪
刑法分则具体罪名速记精解: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