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假释考验、数罪并罚、绑架罪、赌博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30 10:50: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何某因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3年),刑罚执行3年后(1996年8月1日)被假释。假释后,何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1997年10月至1999年3月,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近2年间,就获利达2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其赌友纪某欠其赌债1万余元,日久不还,1999年5月的一天,何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纪某刚放学的8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姚某家。然后请文才较好的姚某代其写给纪某一封措词严厉的信,威胁:纪某必须在三天内送还4万元(1万元钱并且另加3万元的利息),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纪某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获救。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何某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侯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另案处理),经查证属实。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何某的赌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2)何某绑架纪某小孩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3)本案中姚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4)对何某的最后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答案]
(1)何某赌博行为构成赌博罪。对其应撤销假释,将前罪的剩余刑罚与赌博罪进行并罚。
(2)何某绑架纪某小孩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因为其绑架小孩不仅仅是为了索要赌债,而且还索要巨大数额的财物。
(3)姚某也构成绑架罪。属于共同绑架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对何某应当以盗窃罪的2年剩余刑罚与赌博罪、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时既要考虑绑架罪属于累犯而应从重处罚的量刑因素,又要考虑立功的法定从宽处罚因素。
[解题思路]
本题具有一定的综合性,涉及刑法总则的假释、共同犯罪、累犯、立功以及数罪并罚制度,又涉及分则中的赌博罪、绑架罪等具体犯罪的构成问题,具有一定的难度。解答的关键就在于逐步分清行为人有几个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并逐一分析这些行为是属于犯罪构成方面的,还是法定的量刑情节等。
[法理详解]
(1)何某为了过上有钱的日子,在1997年10月至1999年3月近2年的时间内,多次参与赌博,并把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获利达2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而其假释考验期间到1998年8月份才结束,可见,何某是在假释考验期间就实施了赌博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属于在假释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应当撤销假释并实行数罪并罚。
(2)何某将纪某刚放学的8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带走的行为属于绑架的行为,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索要纪某欠下自己的1万元赌债,而且还勒索了远远超出赌债部分的3万元,属于勒索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应注意的是,如果何某仅仅索要赌债1万元,虽然这是非法债务而不受法律保护,但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此行为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不再定绑架罪。但在本题中,何某不仅是为了索取赌债,更主要目的在于是勒索财物。
(3)姚某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因为绑架罪是一个继续犯,绑架行为而实施完毕之后并未结束,还有勒索财物的行为,而姚某虽然没有参加直接的强行绑架行为,但其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勒索财物的绑架行为而实施帮助,虽不是事先共谋但属于事中的共谋,也构成共同犯罪,所以应当以绑架罪论处。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的、辅助作用,属于帮助犯即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分析了上述部分,第四问就很清楚了,不过这里有两点要注意:一是何某的绑架罪是在盗窃罪假释考验期满之后的5年内实施的,符合累犯的条件,应当从重处罚;二是何某归案后在羁押期间,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侯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符合立功的条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两个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不要忘记。


相关文章


正当防卫、赌博罪、抢劫罪
追诉时效、数罪并罚、盗窃罪、窝藏、销赃等具体犯罪
共同犯罪、假释考验、数罪并罚、绑架罪、赌博罪
证据分类、职能管辖、诉讼期间、暂予监外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执行、财产清偿及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经典案例:劳动争议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