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笔记: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30 10: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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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以法治国
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来源:考
(三)行刑重轻。“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四)法布于众。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是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
两晋时期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时期南朝宣扬礼教。北朝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期立法概况
(一)法经
概念: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法典。他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捕法多属于诉讼法。
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家理论。
历史地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来源:考
(二)商鞅变法
概述: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
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法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律更强调法律的普遍性。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无军功取消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
(1)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
(2)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和障碍,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3)不赦不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4)鼓励告奸。 来源:考
(5)实行连坐。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最大限度地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历史意义:
是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1、诏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来源:考
2、律。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
3、廷行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法律答问。国家对法律术语、条文、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国家机关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出土秦律)
律、法律答问、封诊式(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吏之道(规定官员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体现了秦朝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汉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有综合性法律的单行法律。
2、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上无正文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分。
(二)约法三章 来源:考
“杀人者死,伤人者及盗抵罪”
(三)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刘邦建汉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既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27篇。主要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4、朝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6篇,主要是关于朝贺方面的专门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基本情况:魏国在汉律基础上制定魏律。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定蜀科。吴国继承汉律编定科条与科令。
魏律改革的特点: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名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部分也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朝刑宽、禁减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律:张斐和杜预为晋律作注,由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法律同等效力。
法律形式的变化。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格带有刑事法律的特点,不同于隋唐时期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五、法律的儒家化 来源:考
(一)三纲的法律化
(二)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即当官的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给老幼妇女。
3、亲亲得相首匿。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死刑案件责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三)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八议:魏新律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官当: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指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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