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资料要点概括:法的效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30 10:55: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也就是法律的适用范围。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的适用原则。法的效力分为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在法的时间效力中要注意溯及力的问题。近代以来,各国普遍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也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从旧兼从轻是对法不溯及既往的突破,但它的目的也是有利于公民。

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D项“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 ‘不知法者得免其罪’”,这个选项也是出得比较多的套路,前半句是真话,后半句是假话。C项“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书上只是提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当然还有很多原则书上没有具体说出来,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等等,不知道具体含义没有关系,可以推论一下,从新原则就是有溯及力,对于它颁布生效以前的行为,从旧兼从轻就是讲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和旧法相比较的时候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新法的处罚更轻的时候就要按照新法来处理,这个时候有溯及力了,所以这个说法也是错误的。B项错误在于法律效力的高低是由法律渊源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决定的,不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决定的。A项,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公布是法律真正具有效力的关键步骤。

相关文章


法理学复习资料要点概括:法的历史类型
法理学复习资料要点概括:法律推理
部分地区2006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通知汇总
2007年不实行一年两考:正在调研一年内两次司考
法理学复习资料要点概括:法的效力
法理学复习资料要点概括:法律解释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拟放宽有关办法正在研究制定
专家预测2007年考研报名高峰将提前3个月
法理学复习资料要点概括:法的实施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