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数罪并罚、盗窃罪、窝藏、销赃等具体犯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30 10:50: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吴某,因贪污罪曾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后吴某在被押解去监狱的途中,借口上厕所乘机逃跑。吴某逃脱后,来到朋友姜某家中,讲明自己刚从押解途中逃出,请姜某帮助。姜某开始犹豫不决,吴某威胁他说,如果姜某不帮一把忙,将揭发姜某1989年10月奸淫邻居一不满14周岁幼女一事。姜某听后,赶紧说好商量好商量,立即将吴某藏在家中,然后又上商场按吴的身材买了一身衣服,以方便吴某外逃时穿用。因为没有足够的费用外逃,吴某于是决定先去偷盗些东西变卖后再逃。2000年6月7日深夜,吴某利用自己熟悉原工作过的公司情况,潜入公司仓库偷出计算机硬盘8块,磁盘20张,液晶显示器两个以及其他计算机元器件,价值人民币约22000余元。为了避风头,吴某得手后没有立即转手出卖。一星期后,由姜某以15000元的价格在朋友中间卖掉,为了报答姜某的“搭救之恩”,吴某又于8月20日深夜潜入一家商店,窃得29寸“康佳”牌彩电一台(价值近3000元)赠送给姜某。姜某知道后表示接受,2001年3月9日吴某在南方某市被抓捕归案,在审讯中查出了姜某。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为人吴某又构成何罪?
(2)对行为人吴某应如何处罚?最后的刑罚如何确定?
(3)行为人姜某遇到脱逃的吴某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4)对行为人姜某应如何处罚?
[答案]
(1)行为人吴某又构成脱逃罪、盗窃罪。
(2)对行为人吴某应以脱逃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其中前后两次盗窃均构成犯罪且依法都应追诉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然后,将并罚后所确定的刑罚与先前贪污罪的无期徒刑依吸收的并罚原则,最终确定其刑罚为无期徒刑,如果脱逃罪、贪污罪被判附加刑,则附加刑仍需执行。
(3)行为人姜某构成犯罪。依法构成窝藏罪、销售赃物罪、窝藏赃物罪。
(4)首先,姜某1989年10月奸淫幼女的行为自2000年6月前的窝藏罪发生后,重新计算其追诉期限,即对其奸淫幼女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对姜某应以奸淫幼女罪、窝藏罪、销赃罪、窝赃罪四罪并罚。
[解题思路]
本题涉及的知识点较多,包括刑法总则性的追诉时效问题、数罪并罚规则等,又涉及分则的若干具体犯罪构成问题。解答此类问题,一个关键的入手点仍然是首先分清每个行为人具体有哪些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然后再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以及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每个行为是否独立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等,本题具有相当的综合性,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法理详解]
(1)首先,吴某在被押解去监狱的途中,借口上厕所乘机逃跑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16条脱逃罪构成特征;其次,吴某逃至姜某家后,为了筹集出逃费用,先后两次潜入公司仓库偷出计算机元器件以及潜入商店窃取彩电等财物,价值近25000元,数额巨大,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构成特征。注意,吴某虽然盗窃计算机元器件是利用了自己熟悉原工作过的公司的情况,但并不构成贪污罪,因为其此时显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且也不是利用职务便利。
(2)对于吴某,应以脱逃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中前后两次盗窃均构成犯罪且依法都应追诉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由于其在脱逃之前,已经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且尚未收监执行,又由于吴某的脱逃罪和盗窃罪都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以,将脱逃罪与盗窃罪并罚后所确定的刑罚与先前贪污罪的无期徒刑,依吸收的并罚原则,最终确定其刑罚为无期徒刑。如果脱逃罪、贪污罪被判处有附加刑的,则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其附加刑仍需执行。
(3)首先,姜某遇到脱逃的吴某后,明知吴某为脱逃犯和贪污犯,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及衣物,帮助其逃跑,构成《刑法》第310条的窝藏罪;其次,明知吴某盗窃了他人的计算机元器件,而代为进行销售,构成《刑法》第312条的销售赃物罪;其三,明知吴某送来彩电是其盗窃而来的,而表示接受,构成《刑法》第312条的窝藏赃物罪。
(4)姜某1989年10月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而奸淫幼女罪一般情形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99条,这里以上包括本数),即一般情形下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而姜某的窝藏犯罪行为虽然没有直接说明犯罪的大致时间,但从题中完全可以得出是在2000年6月7日吴某实施盗窃犯罪行为之前,这表明其窝藏罪是发生在奸淫幼女罪的追诉期限之内。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姜某的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自窝藏罪发生后,重新计算其追诉期限,即对其奸淫幼女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对姜某应以奸淫幼女罪、窝藏罪、销赃罪、窝赃罪四罪进行并罚。注意,这里的窝藏罪、销赃罪、窝赃罪都应当独立构成犯罪,即各有相对独立的犯罪构成而互不关联。因为窝藏罪的对象是吴某这一犯罪分子,销赃罪的对象是计算机元器件这一赃物,而窝赃罪的对象则是彩电这一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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