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解读《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08 09:01: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方便群众办理驾驶证,营造和谐的交通安全环境,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令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令)进行了修改。

  71号令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现行驾驶证管理制度尤其是考试制度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一是考试内容针对性不够强,难易程度不均衡,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一部分驾驶人考试合格后仍不能或者不敢独立驾车上道路行驶。具体讲,科目一考核了大量机械记忆的内容,考核安全驾驶知识的内容偏少;考试重点偏重于科目二考试,导致驾驶人培训严重向桩考倾斜,出现了“千军万马练桩考”的现象;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只考核驾驶人操作与控制方面的能力,未考核安全驾驶汽车的观察与感知、判断与响应的能力。二是为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的特大交通事故,需要进一步严格大型客车、中型客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对有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限制申请。三是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公路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力度不够,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需要。四是程序复杂。从当前驾驶人业务流程来看,办理牌证程序复杂,一项业务往往要跑几个窗口,群众办事不方便。修改内容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细化评判标准,提高考试难度

  一是调整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内容。将原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桩考)”与原科目三中的“场内道路驾驶考试9选6项目”合并,形成新的科目二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将原科目三中的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分离出来,单列为独立的科目三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二是增加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项目的内容。其中,科目二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项目由“桩考”一项与原科目三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等9项合并成为10项,规定大车类考试不得少于6项,小车类考试不得少于4项;科目三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项目确定了起步、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等 13个基本考试项目,明确汽车类考试不得少于10项。来源:www.examda.com

  三是加大了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项目选择的随机性,规定“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促使培训和考试项目得到全面落实。

  四是细化了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明确了13个基本考试项目的评判标准,共设评判要点98个,突出对考生安全意识的考核,注重考核其观察、感知、判断与响应能力,注重对考生安全驾驶行为和意识的养成。同时,将原“根据不同汽车准驾车型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距离为3、5、7公里”的规定予以取消。

  五是增加了各个科目考试场地的条件规定,明确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设施条件,明确了考试道路的路面条件、交通流量、交通设施等具体规定。

  六是优化了科目一考试内容及题库,压缩了机械常识题量,增加了“安全驾驶综合知识”的内容,汽车类题库数目由原来的1000道增加到 1500道。另外,针对目前摩托车考试题库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单设了摩托车科目一考试专用题库,侧重于摩托车驾驶基本安全常识,共设题目800道。

  七是规范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第2款增加了“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的规定。

  二、调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加大对重点车型和驾驶人的违法记分管理

  为进一步发挥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中的作用,本着“突出重点、宽严相济”的原则,重点突出了对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主观故意或恶意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并根据危害程度确定记分分值。一是在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中,增加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两种情形,将原部分项目予以降分或删除;二是在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增加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以及“伪造、变造或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驾驶运送危险物品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五种情形;三是对一次记3分、2分和1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个别调整。

  修改后的予以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原来的51项减为47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由7项减为4项,记6分的由7项增为12项,记3分的由16项减为14项,记2分的由13项减为12项,记1分的由8项减为5项。

  三、严格大、中型客车申请增驾条件,规范重点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行为

  一是严密了对申请增驾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满分记录的审查要求。原71号令第14条中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为严格对申请增驾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满分记录的审查,将其修改为“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来源:www.examda.com

  二是增加了对增驾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的限制条件。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点车型,为加强对这三类车型驾驶人的严格管理,对原71号令第15条作了修改,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和“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列为不得申请增驾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情形。

  四、推出便民利民措施,树立车管服务新形象

  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严格重点车型驾驶许可申请、严格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举措,更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和谐交通安全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车管所是公安机关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窗口。公安部自2003年以来在车辆管理工作中陆续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充分体现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3年8月,公安部推出了30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涉及交通管理工作的有17项,主要包括放宽驾驶证申领条件、简化办理牌证的手续和流程、延伸车管服务窗口、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等几个方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吸收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了一些便民利民措施,主要包括进一步放宽驾驶证申领条件、推进车管工作信息化应用、简化办理牌证程序等几个方面。

  1、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

  2、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3、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4、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5、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48小时内补发。

  6、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书面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

  7、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审验业务,由地级车管所下放到具备联网等条件的县级车管所办理。

  8、试行县级车管所办理汽车牌证业务;试行交警中队办理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拖拉机等车辆牌证业务。

  9、车管所在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设置办理车辆牌证业务的窗口。

  10、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检验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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