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之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1: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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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对本院爆出13名法官受贿窝案深表痛心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近日同样因严重违纪被“双规”。对此,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吴忠民教授认为,类似的司法腐败案并非个案,这种现象对维护社会公正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危害很大。
他说,在民众眼中,法官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化身,一旦法官也涉足腐败,人们很容易对公众权利的社会保证失去信心。而在个别地方法院,由于利益驱动和监督缺失,司法腐败行为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说,一旦出现腐败,解决社会纠纷的法院就开始在制造新的纠纷。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甚至直接绕过法律程序,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解决纠纷,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司法腐败的确会酿造社会悲剧,“黄运财案”就是一个例证:因为湖南省永兴县法院枉法判决,偏执的黄运财一怒之下将法官炸死。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滕彪称,类似的悲剧在近几年发生过多起,这些案件的一大特点是,许多无辜的人因此受到严重伤害。
吴忠民分析,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因为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个体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新旧体制转换所带来的震动和磨擦,和一些腐败现象的滋长,使得社会发展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一个重要表现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两极分化”。这种分化不只是经济上的,还表现在社会话语权上。这就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其中尤以司法不公和腐败最不为社会所接受。因为司法公正是最后一道底线,这条底线守不住,就断了老百姓走“正道”自力救济的渠道,很容易将他们推上铤而走险的不归路。
关于维护司法公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吴忠民这样分析,实现社会和谐,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而公检法等政法机关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导性力量。司法从业人员要履行好职责、行使好权力,首先要“管”好自己,自己首先要公平正义,才能去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滕彪认为,真正的社会和谐是使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和谐社会并不是绝对的和谐、消灭社会冲突,而是使各种社会冲突都能够通过法制的渠道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没有社会公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谐社会。
专家也给杜绝司法腐败开出了药方。
滕彪说,首先,要实现法院的公正审判,就要切实保证法院的独立地位,其中不仅要保证法院对其他权力机关的独立,还要保证法院的工作人员对其他社会关系的独立。另外,提高法官的素质也是保证法院公正判决的重要一环。最关键的是,相关部门应重视民情,关注民生。社会需要一个宽松的舆论环境,让普通民众的声音能够充分传达,政府能针对矛盾与之有效沟通。
贺卫方认为,建构公正廉洁的司法体系是关键。首先,在保证审判独立性方面,目前的体制还存在很大问题,如在人事和财政等方面,法院无法独立于外部环境,而在内部,法官也无法独立于院长,这都使司法腐败成为可能。
第二,需要强化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明确法官的司法责任。一旦法官的司法责任淡化了,审判就容易听命于外部权力,如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审查委员会制度”,一些敏感的案件法官就可交给“审委会”负责,但这个审理过程是非常不透明的,外界不知道案件究竟是谁审理、负责的。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腐败就无法得到有效监督,案件也成了“葫芦案”。
第三,应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实现法官同行间的有效监督。选任法官的标准应更严格,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使法官认识到自己职业的尊严和荣耀感,珍惜名誉,远离腐败。法官应成为一个职业共同体,到达某一知识层面和道德标准的共同体。另外,让法官同行监督同行,因为业内人的眼睛比外人更亮,他们更清楚一些“潜规则”。如果这个整体都具备司法责任感,并积极自律和互相监督,将能更有效地抵制司法腐败。
第四,适当提高法官的待遇,尤其地处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官。法官的待遇不理想和监督的缺失非常容易导致地方法院的司法腐败,需要适当提高待遇,使法官不再为五斗米折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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