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实施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1: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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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人[2001]9号



2001年1月19日



各市、州、县人事局、公安局:



为了贯彻落实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现将《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人民警察的素质,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结合全省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录川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录用人民警察,一律实行省级统一招考。
  第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产业生中录用,特殊岗位和不足部分从省级统一招考合格人员中录用。
  第五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得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录用人民警察的主管机关,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制定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方案。公共科目考试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承办以下事宜:
  (一)在编制限额内拟定人民警察录用计划;
  (二)负责审核或复核下一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计划;
  (三)拟定统一招考、录用工作实施意见;
  (四)负责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会同人事部门对下一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审批新录用人民警察的警衔。
  第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主要程序:编制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录用、岗位试用和转正审批。



第二章 编制人民警察录用计划



第八条 拟录用人民警察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在核定的编制内编制人民警察录用计划。
  第九条 录用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编制数、实有人数、缺编数;
  (二)招考职位、条件、对象和相关要求:
  (三)招考录用的办法;
  (四)审核、审批机关意见。
  第十条 录用计划应同人事部门共同商定,经批准的录用计划,当年布效,原则上不得改转。
  第十一条 录用汁划应按《湖北省四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要求编制,并填写《湖北省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 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汁划,山县(市)公安局制定.经县(市)人事局和市、州公安局审核.报市、州人事局审定。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及所届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局制定,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报各市、州人事局审定。直管市、林区报省人事厅审定。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录用特殊职位的人民警察,需要采取特殊考试的,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厅市定。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会同当地人事、公安部门在录用考试前,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一般包括:招考原则、招考职位、录用人数及专业、报名时间、地点、招考范围、对象、条件、考试内容、考试方法、考试时间等。
  第十四条 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政府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对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填写有关报考表格,经市、州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省公安厅复核同意后,由省人事厅发放准考证。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一律要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开考试,分别进行笔试、面试、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评。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公安专业科目(或其它科目)两种。教材和考试内容由人事部、公安部确定,省人事厅会同省公安厅组织实施。考点视考生情况,在市、州以上地方设立考点。
  第十九条 考试试卷的申请、制卷、装封及传递、阅卷、登分等工作应有高度的统一性和保密性,应严格执行省人事厅制定的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考试必须做到一人一桌。每个考点没巡视员1-2人;主考官1人,30人为一个考场,每个考场设监考人2-3人。
  第二十条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人事厅商公安厅确定,通知当地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并由录用单位通知合格人员参加而 第二十二条 测评小组结合拟录用职位要求确定面试的内容和方法。面试题目省人事厅提供,专业部分可委托公安机关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面试测评小组应对每个参加面试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当场打分。由面试考场核分工作人员负责核计评分,面试分数按《湖北省录用国家公务贝面试实施细则》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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