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09: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2001年第十七次市长办公会确定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及市直所属全额拨款和以各种政策性收费实现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本年度的增人计划,根据拟补充岗位的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基本程序是:(一)编制招考职位需求计划;(二)发布招考简章;(三)审查报名资格;(四)组织考试;(五)体检与考察;(六)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章 管理机关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是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各区市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的宏观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市人事部门是本区市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区市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编制招考职位需求计划

  第六条 市及市直所属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公开招考计划由各单位根据市人事部门通知要求,在年度增人计划内凭增人计划卡提出职位需求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 事业单位接收工作人员,招考职位需求计划每年申报两次,上半年3月份申报,下半年7月份申报。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招考职位需求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一)拟招考的职位名称、专业、人数以及任职资格条件;(二)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章 发布公告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考计划,制定公开招考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主要内容有: 
  (一)事业单位名称、拟招考职位和人数;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及任职资格条件;
  (三)考试的方式、方法及考试科目;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需交验的证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大学专科或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人或特殊需要的可以放宽为高中或中专学历),具备拟任岗位的技能要求;
  (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工人年龄不超过30周岁,其中驾驶员不超过25 周岁),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年龄根据需要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
  (五)人事部门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招考:
  (一)军队转业干部、退伍战士、应届毕业生;
  (二)教育系统录用的教师和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
  (三)其他需在一定范围内招考的人员。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经市人事部门批准,不实行公开招考:
  (一)组织人事部门调任的领导干部;
  (二)硕士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政策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十三条 报名工作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事业单位按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填写《事业单位考试报名登记表》,由市人事部门核发准考证。
  第十四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考者,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拟招考计划数与报考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要相应缩减招考计划。

第五章 组织考试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测试应试者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适应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等。
  第十六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外语、计算机知识各占一定比例)和专业科目。公共基础知识的笔试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科目笔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七条 笔试成绩公布后方可组织面试。面试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按招考计划不低于1:2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人选。第十八条 考试总成绩为公共科目成绩、专业科目成绩和面试成绩之和。根据职业岗位要求,也可以采取各占一定比例的计算方法,加权计算考试总成绩。具体方案由市人事部门根据职位需要和用人单位的要求确定。公开招考工作每年组织一至两次。

第六章 体检与考察

  第十九条 体检由市人事部门组织,按招考计划数1:1的比例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出现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第二十条 对拟接收人选的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主要是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以及回避等,考察出现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第七章 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按照择优原则,确定拟接收人员名单,由市人事部门发给《事业单位录取通知书》,被接收人员凭《事业单位录取通知书》办理有关调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新进人员由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进入人才市场另行择业。
第八章 监察和违纪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职位需求计划、招考资格条件、考试成绩、体检和录用结果应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招考工作中的申诉、检举和控告,要认真受理并按规定调查处理。对违反招考纪律的办事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违反招考纪律的报考者,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在一定范围内招考的具体办法,由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差(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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