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管辖、侦查手段与审查起诉程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16 16:59: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某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某私营企业主纪江有严重的偷税行为。于是经过初查后,决定对纪江立案侦查。2002年4月14日,经该市检察长批准,对纪江进行拘传,拘传后对纪江进行了讯问,由于纪江一直对有关事实予以否认,检察人员连夜突审,直至次日晚,纪江才对有关事实初步承认。于是在4月16日该检察院作出拘留的决定,将纪江羁押在检察院的羁押室中。纪江提出聘请律师,检察人员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其聘请律师。5月5日,该检察院侦查部门将纪江一案移送到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5月10日经过该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批准,决定对其逮捕,并经审查起诉部门批准,要求纪江的开户行冻结其存款。8月1日,该检察院向某市法院提出公诉。该法院在案件审查中发现起诉中指控的罪名所依据的事实有不清之处,遂要求将侦查、起诉中的所有卷宗材料和物证移送到该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公诉人发现案件有关证据确实不够充分,于是提出请求,法庭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该检察院在补充侦查阶段,认为纪江的犯罪事实确实轻微,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问: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偷税案件不属于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
(2)拘传时间超限。
(3)拘留的执行应由公安机关来进行。
(4)检察人员拒绝其聘请律师的理由不当。
(5)对纪江的开户行进行冻结的批准,应由检察长来进行。
(6)审查起诉期间超限。
(7)法院在庭前审查阶段要求移送全部卷宗是不当的。
(8)法庭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是不对的,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9)检察院在补充侦查阶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不当的,应当作出撤回公诉的决定。
[解题思路]
本题的解题思路应当说是十分明显的,因为本题是刑事诉讼法所考查的最基本的常见题型,即“挑错”题,此题应以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为线索,一步一步核查有无违法的行为。

[法理详解]
首先,对于涉及税收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与《六机关决定》第1条,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本题中纪江的偷税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是不对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对纪某的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而本题中达一天两夜显然是违法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检察机关虽然有作出拘留的权力,但拘留的具体执行则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自从被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利请求律师,侦查机关不得阻止,而本案件仅仅为涉税刑事案件并非什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5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纪江的开户行进行冻结,应由检察长批准才能进行,具体业务部门是无权擅自作出该决定的;对于审查起诉期间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关于移送证据、卷宗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的,就应当决定开庭审理,至于所指控的罪名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确凿,应在法庭上经过质证、辩论后才可以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有关证据确实不够充分,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而非中止审理的决定,因为中止审理的事由一般属于不可抗拒的客观障碍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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