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研讨再修改重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16 17:12: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刑诉法修改要坚持的宗旨

  【刑诉法修改要处理好现实性与前瞻性关系,惩治犯罪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可以预见,此次刑诉法修改不可能全面系统。近些年来,有一系列涉及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陆续出台。就在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这些文件在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方面都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十分有助于刑诉法修改。

  在处理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关系上,既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又不能由于单纯强调国情而忽视理念的超前性,要充分考虑与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协调,同时注意克服部门主义。 来源:www.examda.com

  刘家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此次刑诉法修改要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在尊重人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侦查时不应不论罪刑轻重一律逮捕,可考虑在判决后再予以关押,实施律师在场制度防范刑讯逼供。

  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对于轻微犯罪、被告人对指控不持异议的案件等,可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被告人能够承担被害人损失,求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同时可以考虑适用暂缓起诉和暂缓宣判制度。

  从去年7月1日起,全国对于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原则得到了体现。死刑案件为18年来最低数字。不过这里也显现出了操作中的一个问题,最高法院到县法院所在地提审被告人负担很重,应考虑在中级法院所在地关押死刑犯。

  戴玉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我认为,此次修改刑诉法应遵循以下宗旨:一是贯彻十六大精神,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诉讼程序,维护公平正义”。刑诉法的再修改就是在这一目标指导下的立法行为,而构建和谐社会则要求在诉讼中建立诸如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刑事和解等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

  二是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刑诉法调整的是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既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查明事实,又要有利于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包括被害人,同时也包括全体国民的人权。

  三是从国情出发,立足中国,放眼世界。既要符合中国国情,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总体来说,法律的移植更要讲法的民族性。

  四是坚持宪法原则。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不能离开宪法讨论问题,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的政治制度。宪法若干关于刑诉法的规定绝对不能违背。

  侦查程序的完善来源:www.examda.com

  【应赋予侦查人员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秘密手段,以强化侦查能力,建立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柯良栋(公安部法制局局长):诉讼法学界似乎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在中国,侦查人员权力太大,他们的依据是西方国家侦查人员逮捕嫌疑犯要接受司法审查。其实,中国侦查权并不如想象的那么大。比如说现场处置,很多国家对于嫌疑人不听从指令者,警察可以采取很多措施,甚至动用武器而不用承担责任;警察可以大量使用监听等特别措施,证人不作证要受到刑事处罚,在中国则不然,再加上社会管理控制能力很弱,使警察的侦查能力受到很大影响。对于逮捕,由于实践中掌握的条件过高,几乎等同于起诉、审判标准,导致很多工作要到逮捕前完成,也就导致口供的逼取,并且案件缺少口供一般不敢起诉和判决。

  对于呼声较强的非法证据排除及律师在场制度,前者影响了侦查力度,后者由于我国律师队伍的匮乏缺少操作条件。

  王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对于刑诉法修改,应当注意循序渐进。个人认为如果将律师在场制度规定进去,则影响到审讯人员审讯策略的运用,应慎重考虑。刑诉法修改要立足侦查队伍水平,赋予侦查人员相应的技术和秘密手段,应注意立法不能超前,否则立法作了规定而在实践中得不到执行,后果更为严重。比如刑诉法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由于现实条件所限很少能取得实际效果。贿赂犯罪多依靠言词证据定案,12小时的讯问时间不符合人思想状况的转变规律。

  相比之下,我赞同刑诉法应当规定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这一制度在全国检察系统分三步实施到位。要求对职务案件从侦查到起诉在看守所以审录分开方式进行,严格权利告知义务、保密义务、重新录制情形,严密移送封存程序和技术规范。经过实施,已渐趋成熟。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我认为,这次刑诉法重点修改的部分应是侦查程序,操作方向应是将侦查程序的行政模式改为诉讼模式。目前侦查程序中所表现的秘密性应得到彻底改变,在对证据作用的认识上应从口供本位向物证本位改变。近些年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在全国三个检察院进行了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实践中达到了双赢的效果,不但可以很好地遏制翻供,而且可以保护侦查人员免受刑讯逼供的无辜控告。实践证明,三项制度不但是证据保全措施,还是有效的惩治犯罪措施,是提高侦查能力的措施,而不是妨碍侦查能力的措施。

  在具体条文的修改上,对于九十三条如实回答义务应彻底摒弃,四十三条严禁刑讯逼供应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相关制裁措施,九十六条关于律师介入诉讼的阶段应提前到侦查阶段,并且不应仅仅限于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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