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协会章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02 15: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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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2日,经中国警察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警察协会,英文译名:THEPOLICEASSOCIATIONOFCHINA,译名缩写:PA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社团组织为主体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联系社会各界、协调警察公共关系的桥梁,是了解人民警察诉求、为其提供法律政策服务的渠道,是开展公安理论研究的阵地,是推进人民警察公益事业发展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在宪法及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服务、自律,致力于促进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人民警察服务,为公安工作服务,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公安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第二章职能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能是:

  (一)开展公安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评审和推广公安理论研究成果。

  (二)了解、反映人民警察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三)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协调警察公共关系,促进警民关系和谐发展。

  (四)传播警察文化,弘扬警察精神,促进人民警察素质的提高。

  (五)利用公共资源,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人民警察生活,促进人民警察身心健康。

  (六)开展同有关单位、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同香港、澳门和台湾警察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同国外警察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友好往来。

  (九)指导和协调单位会员的工作。

  (十)开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警察协会以及副省级市警察协会,业务范围服务于公安工作的有关警察社团组织,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即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发单位会员证。

  第九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具备相应条件的人民警察,由本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本协会单位会员推荐,经批准后即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发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实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向本协会反映有关社情民意。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四章组织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推举名誉主席。

  (六)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特邀理事。对于热心本协会工作的有关知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为特邀理事。特邀理事履行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对本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并与本协会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的人士,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为荣誉理事。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理事会的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二)筹备召开理事全会。

  (三)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有关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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