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章证据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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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的陈述;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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