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五节-国家赔偿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6: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国家赔偿法及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1.国家赔偿法的含义及其作用

  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国家机关侵权行为的范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方法,国家赔偿的程序等问题。

  2.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致损害者,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责任并非是适用违法原则,而仅仅是违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和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和违法先例职权的事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采取的影响(相对方)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及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违法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使职权时实施的(除具体、抽象行政行为外),已产生损害结果的事实行为。包括:对公民殴打或施以暴力的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具等使公民受到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2.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解决行政赔偿问题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包括行政先行处理程序与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两个环节。从程序性质上看,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属行政程序,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则属司法程序。从程序之间的关联性来看,行政先行处理程序是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先行程序,换句话说,受害人必须通过行政先行处理程序要求行政赔偿,只有在其赔偿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他才能依据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提起诉讼。

  行政先行处理,就是行政赔偿请求人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赔偿请求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他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包括:赔偿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赔偿义务机关才能受理:

  ①必须向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

  ②赔偿请求人适格;

  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

  ④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如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人笔录。

  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单独或与其他义务机关共同支付赔偿费用,承担赔偿义务。

  (3)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出于工作需要,有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自己的某些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去行使,这样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三、刑事赔偿的范围、程序和义务机关

  1.刑事赔偿的范围

  刑事赔偿范围也就是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赔偿的有关事项的范围。世界各国关于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通常包括国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积极事项和国家依法应当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消极事项两部分内容。中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积极事项,而第17条则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消极事项。

  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事项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5种情形和侵犯财产权的两种情形,即: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包括6种情形: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②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n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④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⑤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刑事赔偿的程序

  刑事赔偿程序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予以赔偿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刑事赔偿请求的提起与受理。

  刑事赔偿请求的提起是指赔偿请求人依法向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赔偿请求。受理是指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接受对请求的处理。

  (2)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与决定程序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是在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以后,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赔偿争议做出决定的程序。

  赔偿委员会决定处理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因赔偿得不到满足,在经过复议程序后,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由该赔偿委员会做出赔偿决定的程序。

  3.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做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做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再审改判无罪,做出原生效决定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做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做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再审程序中确定法院确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做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6)刑讯逼供、殴打或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或违法使用武器、器械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做出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7)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因错误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执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应当由做出错误的强制措施决定;错误的保全措施决定以及做出错误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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