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法:刑事诉讼法学概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6: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l)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所进行的活动,具有一定的民主形式和充分的诉讼保障。(3)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的。(4)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任务是:(l)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l)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这四项都属于侦查工作的范围,可以统称为侦查。(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外,依法参加诉讼,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指控犯有罪行,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这项诉讼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l)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各自行使自己的职权。(2)公、检、法三机关才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3)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4)公、检、法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3.依靠群众的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l)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忠于案件事实真相,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以客观存在的案情事实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2)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两者紧密联系,必须全面贯彻执行。
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6.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原则。
7.公开审判的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要公之于众。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在诉讼中保障其能够依法自我进行保护,又能够得到他人帮助进行辩护。所谓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提出和论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理由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该原则有以下两点基本含义:(l)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2)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罪犯看待。
10.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11.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诉的原则。
12.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包括三个方面: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

(四)管辖

1.管辖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2.立案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受理和侦查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l)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审判管辖。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l)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2)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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