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法:民法概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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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和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经济关系,具有下列特征:(l)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即这种财产关系是在自愿价有偿。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具有下列特征:(l)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2)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3)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具体内容包括:(l)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等价有偿原则。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具体体现是:(l)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具有相对性,任何一方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2)在从事移转财产的活动中,一方取得的权利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相等;(3)在共同从事某项民事活动时,各方当事人都应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人的财产,侵犯他人的利益;(4)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使加害人的赔偿额与受害人的损失额相等。
3.自愿和公平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活动中,应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思,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思,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具有意志自由。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体现为:(l)对他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诚实不欺;(2)当事人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权益的同时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权益;(3)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履行。
5.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民法的根本任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三)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这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着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l)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l)主体。这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主要有:公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国家。
(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二者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
(3)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单方行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又称对人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5.既得权和期待权。

(五)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这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公民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l)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

(六)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主要特征是:(l)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l)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止于终止;(2)法人不享有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专属公民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法人不享有;(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普遍,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间存在差异。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征:
(l)公民的民事行为的发生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不一致。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并不一致,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3)法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与公民不同,法人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等来实现,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其自身的行为来实现的。
4.法人的有限责任。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直接责任,法人创立人或其成员仅以其投资财产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特征是:(l)法人的责任与其创立人或成员的责任相分离,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法人的责任与其创立人或成员的利益不能相互转移。(2)法人仅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制度自产生以来,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法律工具。其意义是:(1)减少和转移投资风险,鼓励投资;(2)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3)增进市场交易,减少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其弊端是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为董事、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如“揭开公司面纱”等予以克服。

(七)合伙

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体。其特征是:(l)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组成;(2)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经签订合伙协议而确立;(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4)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合伙组织的财产关系包括合伙人内部的财产关系与合伙人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关系。合伙人均应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合伙人投人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所有;合伙盈余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分配,合伙协议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一般按平均分配。合伙人内部对合伙债务的分担属于按份责任,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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