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第三节-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6: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依法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的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目标,可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的要求是相互联系,互相制约的有机整体。

  要实现法制建设的目标,首先要加强立法,健全法律体系。其次,要加强制度和执法、司法队伍建设。第三,要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全民法律意识。

  二、依法执政

  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最基本的要求口

  依法执政,是现代法治对执政方式的要求。依照法治原则,执政党执政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依法执政是防止执政党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必要条件。

  三、保障人权

  在我国,保障人权是实施依法治国设计图的最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笨重和保障人权“。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安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在实施依法治国过程中保障人权,首先必须坚持全面、充分的原则。全面,主要是就人权的内容而言,即不仅要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公民的人身、人格权利,公民免受非法逮捕、无罪推定、公正审判的权利,而且要保障公民在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的权利。充分,主要是就程度而言,即不仅要保障公民免受干预的自由,也要积极创造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为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实现提供客观的基础;不仅要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更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为人权的实现提供切实有效的制度框架;不仅要将这些法律制度公布实施,而且要保证它们遵照人权保障的要求得到实施。

  为了在实施依法治国过程中保障人权,立法活动要遵循民主原则,要通过国家的法律创制活动提供实现人权所需要的法律框架,对立法权的行使要以有利于人权的实现为准则,从范围和程序上予以必要的限制;在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行政权力导致侵犯公民人权的行为,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其中造成个人、组织、社会或国家直接损失的,还应该承担国家责任;在司法方面,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要以人权保障为基准,公正对待案件当事人,实行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公正、人道地对待犯罪分子,对于司法机关不能及时破案或判决、罪犯没有能力弥补因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损失或者损失无法弥补的,国家应该承担对受害人给予人道主义帮助的义务;在守法和法律监督方面,法律通过增强自身的权威,力争社会成员自觉守法,不能自觉守法的,要强迫其守法;执政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是守法模范,任何人都可以依法监督其公职行为的合法性;对于普通公民,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违法的,则推定其行为守法。

  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政治现代化道路的现实选择。

  三者的有机统一要求坚持并完善党的领导,健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促进法治国家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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