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基本概念:法律效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6: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五、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体现法律的强制性,指法律的拘束力,即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强制作用。

  法律生活实践中,人们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法律效力”概念,一是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的效力,二是一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调解书、逮捕证治同文本等)的效力。二者的关系首先在于,前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后者仅仅对特定的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后者的效力是由前者派生而来的,是前种效力的体现和实现方式,没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约束力,就不可能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约束力。因此,无论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都是法律的强制性的反映,所表达的都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意思。

  法律效力的范围分为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后两者又可以被概括为“对象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即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一般来说,法律生效的时间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自身明文规定生效的具体时间;法律公布后经过一定期限或具备一定条件后生效。

  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主要有:新法律公布施行后,原有法律自动失效;新法律明文规定原有法律的废止时间;有关国家机关颁布专项决议、决定宣布某些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或者法律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等等。

  空间效力是指法律效力的地域范围,即法律在哪些地方或在什么区域具有约束力。就一国法律的整体来说,该国的法律通常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但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不排除某些法律具有域外效力(即在主权管辖范围外有效)的可能性。

  对象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关于对象效力确定大致有四种原则:
  (1)属人主义,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国民;
  (2)属地主义,法律只适用于本国主权管辖范围;
  (3)保护主义,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标准,法律适用于所有损害本国利益的行为;
  (4)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这是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原则。

  我国法律对象效力的确定也是以第四种原则为标准。就对象效力与时间效力之间的交叉来看,主要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即法律对其颁布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有拘束力。一般而言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基本认同法律不应该有溯及力,”法律不溯及既往”被视为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不过,这主要是针对实体法而言的,在诉讼法中,法律实际上经常溯及既往。另外,我国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属于“有条件地溯及既往”。”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形式的效力有高低之分,由此形成法律的效力等级体系,又称祛律的效力层次。一般来说,法律的效力层次遵循下列原则:宪法至上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等。

相关文章


宪法-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一节-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宪法-第五节-国家赔偿制度
第一节、基本概念:法律效力
第一节、基本概念:法律责任
第一节、基本概念:法律体系
第一节、基本概念:法律原则
宪法-标准测试题及答案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