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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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原来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贯彻了党的十六大精神,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权在宪法上的体现,就是我国宪法第二章集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含有两层意思:第一,人人平等是以法律为尺度的。法律肯定为平等的东西,它就是平等的,例如按劳取酬等。第二,是指法律这个标尺决不因人而异。用法律去衡量任何一个人的行为的时候,绝不纵枉,一律平等。

在我国,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1)执法平等。(2)守法平等。(3)反对特权。(4)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可能性。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十分广泛,现分述如下: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达到法定年龄,即必须年满18周岁;(2)享有政治权利,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则丧失此项权利;(3)选举权行使的范围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选举代表机关或其他公职人员;(4)选举权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表述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凡下列情况,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①煽动叛国、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言论;②侮辱、谩骂他人,以及其他侵害他人权益的言论;③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商业、科技等秘密,暴露他人隐私的言论;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见解的自由。世界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形式进行规范,一种是预防制,另一种是追惩制。前者是指事先对出版物进行审查,后者是指对出版物进行事后检查。我国是采取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涉及以下内容的出版物属于禁止之列: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⑤泄露国家秘密的;⑥宣传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⑦侮辱或诽谤他人的;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此外,对于供青少年阅读的出版物,还有特别的规定。

(3)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集会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集会、游行、示威三者采用的方式方法虽略有区别,但三者共同的特点是表达某种意愿。作为公民的权利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范围,并不包括下列活动:①一般的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②传统的民间风俗习俗活动;③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④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为了保护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宪法将此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此外,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我国于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此规范和限制公民的此项权利。该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这三项权利之前,必须提出申请并须获得批准许可。并且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对于违法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的制裁。

(4)结社自由。给社自由是公民依法结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会活动的自由。结社通常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结社,如民办企业、私营公司等,以及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政治、宗教、学术、慈善等结社。宪法规定的结社主要是指后者即非营利性的结社。为了便于国家监督和管理,政府对公民结社一般采用备案制或者批准制两种方法。我国对公民给社是根据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审批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管理的。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公民的结社自由,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进行登记。为了维护国家的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可以依法限制结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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