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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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追求和坚持下列原则:(1)形式原则。(2)价值原则,

  依法治国是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国家安定团结和长治久安的必要手段和途径,也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按照党的十五大报告,依法治国的基本要件主要为:(1)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2)宪法和法律是治国的根本依据;(3)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4)内容范围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依法管理国家政治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5)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行依法治国必须抓住几个方面的重点:(1)依法执政;(2)依法行政;(3)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2)切实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在实践中做到三者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最基本的要求。依法执政,是现代法治对执政方式的要求。依法执政是防止执政党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必要条件。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其法律地位已在宪法中作了规定。1982年,党的十二大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正式写入党章。同年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这些法律或党的文件的规定,为依法执政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依据。

  贯彻落实依法执政,首先要求执政党始终保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价值取向和依法执政的意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党应该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胡锦涛同志2003年7月1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指出,“三个代青’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贯彻落实依法执政,还要求党的执政活动本身制度化、法律化。执政党的活动主要有两类:一是执政党自身的建设,由于仅仅涉及党内事务,这应由党章、党的纪律和党内政策来规范;二是执政活动,主要涉及党和国家及社会的关系,这应由宪法和祛律来规范。依法执政要求党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的程序和方式,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的程序、步骤,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党的具体机构在法律上的地位、权限及其参与管理的方式和程序等的合法化。执政活动的法律化,既为执政党的执政活动提供合法性,同时也是对执政党本身的必要约束。

  贯彻落实依法执政、要求在依法执政的实践中逐步强化执政责任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承担自己行为的责任,是现代法治也是现代民主的基本要求。责任政治促使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在行为时更为理性,更不容易受一时一事的情绪所左右,因而更能带来社会的长治久安;对于执政党来说,责任政治有利于执政党居安思危,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政能力,更为有效地保证全党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价值的实践,有利于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做到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

三、保障人权

  在我国,保障人权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最重要价值目标之一。人权,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作为一种生命存在,每个人都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需求,而且在单纯的生物性生存的意义上,所有人的需求都是同样重要的。作为社会存在物,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上都应享有独立与自主,每个人都应该是目的,而不只是他人的手段,人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立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上的人权,具有普遍性,不因人的国籍、民族、年龄、性别、职业、社会地位、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的差异而不同。

  这种现代人权概念,从历史渊源看,萌生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和自然权利理论。自古希腊时期起,西方思想史上就涌现出一股自然法思想潮流。发源于自然主义哲学的自然正义观念与斯多噶学派及中世纪的人格平等、本性自由观念相互支撑,经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至近代初期发展成为一套完善的自然权利理论。自然权利理论从人的普遍本性出发,将人作为人都拥有的平等、自利油主、自尊、自卫之类的“本性”宣布为权利,也就是说,这些权利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的权威,而仅仅与人的本性相关,只要是人,就应该享有这些权利。因此,也可以称它们为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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