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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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原则。行政许可制度必须建立在合法原则之上,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体现之一。合法原则一向被视为行政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依行政法律规范行使管理职能,并以行政法律规范确定的内容与程度实施对相对人的管理,所有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合法或当事人进行行政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合法性原则的主要目的就是将行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

  从当今世界各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情况来看,较为完善和理想的行政许可制度,通常应当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行政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之一 —— 法定原则。指有权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设定权,并以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同时,行政相对人也必须遵守行政法律规范,服从行政机关管理。无论是行政许可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只要存在违法行为,一律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置必须有法律依据。能否实行行政许可,对那些事项能够实行行政许可,能够实行何种行政许可,有哪些机关作为行政许可管理机关,按照什么样的程序管理行政许可,行政相对人应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取得行政许可等问题应有法定依据。

  第二,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资格和能力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申请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其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法律规定有权颁发许可证的主管机关。履行限制许可职责的主体及其职权应当合法。

  第四,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应当依法予以解决,依法加强对许可证持有人的监督,追究其违法责任。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之二 ——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行政许可机关在进行重要的,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时,要通过一定制度让相对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关系人了解有关情况。即行政许可的条件、依据和过程是公开的。

  行政许可的公开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行政许可依据公开,也即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许可的实施与许可结果公开;行政许可公开原则的保障制度,各国通常采用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咨询制度、听证制度、公告制度等来规范行政许可活动。

  表明身份制度。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通过出示许可证件文书让相对一方当事人了解自己的合法身份。

  告知制度。许可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当让相对一方当事人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制度要求,并通过合理方式告诉许可申请人。

  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其他理由。

  听证制度。听证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程序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咨询制度。当法律规定公民有权了解行政许可行为的有关情况时,允许他们依法提出请求,行政机关要给予答复或允许其查阅。

  公告制度。许可机关应当将许可项目及数量限制公开告知,对许可的结果也必须予以公告,使申请人、相关人及普通人均了解此项许可、便于群众监督。

  行政许可公开的除外性规定属于新增规定。凡是对于有关行政许可实施和结果的公开,可能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就不属于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的许可范围。

  公平原则。西方著名法学家哈特认为,“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和“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是公平的核心要素。行政许可法中的公平原则,是指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过程中,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接受行政机关的审查,公平的展开竞争,其合法权益受到公平保护。公平原则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含义,行政许可法中的公平原则主要是指程序上的公平,包括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救济等方面的公平。

  公正原则。公证强调法官以及仲裁者对待双方当事人和适用法律或社会正义时所应具有的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的品质。公正的核心是无私、中立。公正原则是合法原则的必要补充。遵守公正原则,要把握以下几个发面:

1、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目的。

2、行政许可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和相关的考虑。

3、行政许可应当客观、公正、适度。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之三 ——— 便民和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指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审查办理,不能久拖不决,注意保证行政效率。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各个阶段须严格遵守法律关于许可期限的规定,及时受理、审查、答复申请人的各项申请。首先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受理期限和条件,及时受理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许可申请,不得无故或巧立名目拖延受理。其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查处理期限和条件,及时对受理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便民原则。所谓便民就是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申请行政许可权时便利,即使它们节省费用、时间、精力。

  行政许可机关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时,应当做到:在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义务之内,要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在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任何申请人的负担,不论是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还是调查取证、听取意见,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随意向申请人提出要求;凡是行政许可机关自己能办到的事,就不要麻烦申请人。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之四 ——— 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涵义。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是:(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意性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违法或者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存在的基础。信赖保护最具影响力和说服力并被较为普遍接受的理由是法的安定性。这是行政行为法律效果不受瑕疵影响和存续力的根据,并且给行政行为赋予自己的特性。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即受法律调整和规制,相对人对此也会予以信任和依赖。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其信赖所生的利益,禁止行政机关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即使是对我们常说的“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的限制。基于这一考虑,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主要限于以对相对人课以义务为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在授意性行政行为方面,信赖保护原则取代依法行政原则而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对于违法的授意性行政行为,尤其违法原因可归责于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着眼于保护收益相对人权利或者利益,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自行撤销。

  信赖保护原则的形成,既是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需要,也是民主与法治相互渗透交融的结果。通过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理性平衡,促进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反观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与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尚有相当大的差距。如针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煤矿事故,行政许可机关对在此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不论是否已获得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也不论是违法还是守法,要么全部重新审核发证,要么一律予以取缔,可以说是“一人生病,众人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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