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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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

国体就是国家本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相同,表现为:(1)二者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2)二者都是对占人口绝对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占少数的敌对阶级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3)二者都是组织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最后走向共产主义的政权。

但另一方面,二者也存在着差别。主要是,人民民主专政相对于无产阶级专政,其联合的基础更为广泛,在工人阶级领导下,不仅有工农联盟,而且还有极其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新中国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国家。1975年、1978年的两部宪法,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都规定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1982年,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颁布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规定,既确切地符合我们的国情和阶级状况,也可以避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曲解。所以,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是必要的。

宪法《序言》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这个规定表明;我国的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的社会力量。知识分子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而是我国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力量更加增强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三支基本的社会力量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越来越发挥伟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的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而且,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化,这种变化还会继续下去。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也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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