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七、基层民主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7: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七、基层民主制度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其性质并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基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而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居民委员会在我国众多的城市中,为居民服务已有50年的历史了。但目前城市基层逐渐形成了社区这样的新的形式。因此,这里仅就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略加阐述。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妇女应有适当名额,村委会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根据需要,村民委员会可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委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18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2)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益。(2)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过半数参加或者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方可开会;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决定。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是:(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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