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六、选举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7: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六、选举制度

我国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我国公民除了在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以及未满18周岁、患精神病者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规定;(1)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五种人员经有关部门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受拘役、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法律又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的人大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的所有选民,每人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登记权和投票权。任何选民都没有特权。这就是选举权的平等性。但是,目前我国的选举权还做不到完全的平等:首先是在工农之间的比例上存在着差别,表现为;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农村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其次,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的权利,在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也还存在着差别。例如,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凡境内有少数民族聚居区者,少数民族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而间接选举则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者选举单位来进行投票选举。我国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县级及其以下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和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采取间接选举。这种方式兼取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优点,是适合我国目前情况的。

4.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是指选举人在选票上无需签署自己的姓名的投票方法。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条件不成熟,特别是广大农村中文盲甚多,所以曾在基层普选中实行过允许以举手方式进行投票,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自1979年修改选举法以后,我国便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了。

5.代表受监督原则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资本主义国家的选民对于违反选民意志和利益的议员,是不能罢免的。

6.选举权受保障的原则

我国选举权有三重保障:(1)物质保障。法律规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2)组织保障。凡实行间接选举的,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直接选举的,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的临时性机构。(3)法律保障。我国选举法对选举中可能发生的争讼作出规定:第一,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处理决定如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决定。还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一是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是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三是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人民代表的选举,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1)划分选区。(2)登记选民。(3)推荐初步候选人。(4)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直接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1/2,则可以进行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投票选举。凡在直接选举的地方,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由选民进行秘密投票。选区的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在间接选举的单位,由代表在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下进行秘密投票,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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