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四、法律解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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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解释,是指所有对法律文本、法律事实以及法律文本与法律事实之间关系的理解、说明。狭义上的法律解释,仅仅指法定主体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下面关于法律解释有关问题的介绍,是就其狭义而言的。

  所谓“法律文本”,这里主要指对法律条文、概念、术语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整个法律文件系统的解释。可分为宪法解释、法律解释、法规解释、规章解释等。有权作出解释的是由法律赋予解释法律权力的人或组织。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人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在我国,学者们对法律内涵作出了大量的阐释,但是这些阐释不需要法律的特别授权,在没有得到法律明确认可的情况下,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只能叫“学理解释”,不属于狭义上的法律解释。需要注意,至于这种由宪法或法律特别授权的主体所作的解释,因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立法活动。从效力上看,如果没有被确定有与法律文本相抵触的情况,通常优先适用,如果经有权机关认定该解释与法律文本相抵触,则将导致解释无效。根据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法律的解释要求。

法律解释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合法性原则,即解释应该合乎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具体要求是: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能越权解释;对低位队法律的解释不得抵触高位阶法律;对法律概念、规则的解释必须与法律原则保持一致。

  (2)合理性原则,即解释应该合乎情理、公理。

  (3)法制统一原则,主要是通过建立和贯彻规范化的解释技术,不但要使具体的法律规范细节与整个法律文件或者不同法律文件之间相协调,而且法律解释之间以及法律解释与整个法律文件系统之间要相一致。(4)历史与现实相统一原则,即解释应该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在把握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进行。

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有:

  (1)语义解释,即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术语的含义进行分析,确定法律规范的内容;

  (2)系统解释,即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法律条文在法律文件系统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确定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3)逻辑解释,即以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等;
  (4)目的解释,即根据法律的目的和立法意图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5)历史解释,即在研究立法历史背景的基础上,通过对背景资料、审议情况、草案说明及其他相关历

史资料的研究分析,来说明法律条文的含义。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主要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立法解释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解释。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名现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法机问题的解释;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联合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部对司法活动中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解释。行政解释格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适用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对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省油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何具体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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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一、法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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