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一、法律制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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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制定

  (-)概念和特征

  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法律制定是一项专属国家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职权行为,任何政党、企事业单位、个人均不能进行立法活动。立法活动的主体由宪法、立法法明文规定。

  立法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促进政治民主、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现阶段我国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科学性原则。2.民主性原则。3.合宪性原则。

  (三)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体系。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立法权本身的范围和限度;二是立法权在一国诸多具体立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一国的立法体制与该国的国体和政体联系紧密。国体,即国家性质,通常影响立法权本身的范围和限度的设定。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通常影响立法权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和实施。对立法权本身加以限定,一般通过宪法和违宪审查制度来完成。立法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包括在中央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之间的划分,以及在中央诸立法机关内部和地方诸立法机关内部的划分。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两级、多层次”。“一元”指根据宪法规定,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指按照宪法,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及地方立法两个等级。“多层次”是指不论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或类别。

  (四)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立法活动所要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我国的立法大致要经历四个基本阶段。

  1.法律议案的提出,即享有法定权限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有关法律议案或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定数额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力。

  2.法律草案的审议,即立法机关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讨论。

  3.法律议案的通过,即立法机关对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是立法过程中最具决定性的阶段。

  4.法律的公布,即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按照法定形式公之于众。法律的公布权由国家主席来行使。法律的法定公布形式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全文公布、传媒可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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