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国家赔偿制度:二、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和义务机关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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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和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范围这个法律概念可以有两个层次的意义,一是指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二是指赔偿损失的程序,即是否仅赔偿直接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等等。我国国家赔偿法是在第一个层次意义上使用行政赔偿范围这个法律概念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与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匕胎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包括: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4)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二)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解决行政赔偿问题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包括行政先行处理程序与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两个环节。从程序性质上看,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属行政程序,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则属司法程序。从程序之间的关联性来看,行政先行处理程序是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先行程序,换句话说,受害人必须通过行政先行处理程序要求行政赔偿,只有在其赔偿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他才能依据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提起诉讼。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

  行政先行处理,就是行政赔偿请求人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赔偿请求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他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包括;赔偿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赔偿义务机关才能受理:

  (1)必须向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

  (2)赔偿请求人适格;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

  (4)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向赔偿义务矾关递交申请书,如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对行政赔偿请求人员有行政赔偿义务的机构。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或实施侵害的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由于行政主体及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国家赔偿法又对以下几种情况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了具体确定,以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发生纷争: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夫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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